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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7日)废止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3日发布 
 川工商市字[1995]3号)

  一、对举办展销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社会各方举办展销会(包括引进多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各种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调剂会、交流会以及各种以灯会、节等名义出现的集中经贸活动,下同),主办单位均必须在举办前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展销会登记证》(《展销会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展销会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展销会;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擅自举办的展销会的宣传广告;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参加擅自举办的展销会。
  二、加强对举办展销会基本条件的审查
  举办展销会应坚持服务原则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有利于搞活市场流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展销会主办者应依法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与所办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组织服务机构、人员和措施。
  主办者申请办理《展销会登记证》,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载明申办展销会的目的、意义、名称、期限、地点、内容、形式及负责人);
  2、主办者属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书;
  4、依照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相应批文;
  5、外省来四川举办展销会的,提供当地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6、联合举办展销会的,提供承办者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核实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发给《展销会登记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得举办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对展销会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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