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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管理局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企业申领《证书》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划方案、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当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近期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授予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享有选择管理者、资产受益和重大决策等权利,应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
  各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的国有资产专司管理机关,代表授权并负责:(一)审核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二)组织颁发《证书》;(三)审批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重大事项;(四)会同财政、经委、劳动等部门对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检查、监督、考核、奖惩。
  六、试点企业享有《公司法》和《转机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一切权利和职责,主要包括决定企业法人财产的抵押、出租、转让;决定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企业对外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试点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以法人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
  七、《证书》有效期三年。试点企业授权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证书》并终止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亏损严重的;
  (三)擅自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证书》有关手续的。
  八、《证书》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其管理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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