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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管理局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
 资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
 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川办发[1995]16号)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点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

省政府:
  我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经过近3年实践,已逐步规范和完善。根据1994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对我局的批复中关于“在省政府领导下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试点工作”,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以下称《证书》)是国家将国有资产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的权利的法律凭证。试点颁发《证书》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及途径的探索,也是明确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行为。
  二、论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完成全面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核实了国家所有者权益及企业法人财产数额;
  (二)产权关系清晰、债权债务清楚,并已按国家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业绩良好。
  三、试点对象主要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已整体改组为股份制的,可将国家股授予政府授权的中介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等持有并行使股权管理。按分期分批原则,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第一批试点企业为80户,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探索建立新体制试验企业以及省和市、地、州确定的其他企业。以后各批试点企业视工作进展情况再行确定。
  四、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原则,《证书》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颁发,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参加颁发《证书》试点,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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