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川府发[1995]40号)
近年来,我省道路客运事故十分严重,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造成客运事故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缺陷,对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短期行为制止不力。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对旅客运输安全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现将加强公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责任
(一)客运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种经营形式(包括承包、租赁、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挂户等)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均须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二)无论企业内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凡以企业名义从事客运的车辆,其安全生产方面的一切责任均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三)客运企业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备必须的装备和活动经费。
(四)客运企业经理、队长和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管理岗位,不得以承包、租赁、转让、挂户等各种形式经营单车营运。
二、加强客运线路、站点管理
(一)所有从事客运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关许可证明。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与营运线路的要求相适应。禁止农用四轮车和其它车辆状况不满足客运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
(二)交通部门对客运单位和线路必须严格审批,坚决依照有关规定办事。在营运资格和线路等方面优先安排专业运输企业,禁止个体运输户从事大客车客运,禁止个体和其它社会车辆从事一、二类班线和夜班客运。禁止非专业运输单位接受个体和其它车辆挂户从事客运。
(三)长途客运车辆应进站载客,归站管理。车站要作好车辆调度,安排好驾驶人员休息和车辆检查维护,防止驾驶人员超时疲劳驾驶,杜绝病车、超载车辆出站。车站要配备检查人员,对车况和运载情况进行检查。交通部门应加强场站管理,并派出驻站人员实施监督。
(四)超长线路客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超长线客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严格管理。
三、严格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