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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罚没车辆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罚没车辆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3]8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十家拍卖行经营罚没车辆拍卖业务的批复》(粤府函[1994]288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罚没车辆的管理,解决罚没车辆处理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没收的车辆,执罚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没收手续。各执罚机关没收车辆后,在上诉期满时,应填写广州市罚没物资上缴清单(见附件二)、罚没裁决书报送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应与公安局法制处协调,审核检测合格后,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并报省公安厅审核,发给《办牌许可证》,由市罚没办直接委托省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经营罚没车辆的广州市公物拍卖行公开拍卖。
  二、拍卖罚没车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拍卖后所得价款,扣除市公物拍卖行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后,其余部分返还上交车辆的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按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所需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市公安局十三处车管科凭广州市公物拍卖行发票、《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核发的《办牌许可证》办理上牌。
  四、由市罚没办、市物价局、市公物拍卖行以及上缴物资单位组成罚没车辆定价小组,市罚没办为组长单位。定价小组将根据有关价格资料、市场行情及车辆的新旧程度确定其拍卖价格。
  附件:一、关于指定十家拍卖行经营罚没车辆拍卖业务的批复
  二、广州市罚没物资上缴清单
  三、指定检测站名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指定十家拍卖行经营罚没车辆拍卖业务的批复
           (粤府函[1994]288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江门、肇庆、惠州、梅州、阳江、茂名市人民政府:
  穗府函[1994]12号、深府[1994]104号、珠府[1994]31号、汕府[1994]64号、江府[1994]87号、肇府报[1994]63号、惠府函[1994]99号、梅市府报[1994]41号、阳府呈[1994]66号、茂府报[1994]18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公物拍卖行、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珠海市拍卖行、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江门市拍卖行、肇庆市拍卖行、惠州拍卖行、梅州市拍卖行、阳江市拍卖行、茂名市拍卖行经营罚没车辆拍卖业务。上述拍卖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拍卖规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罚没车辆的拍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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