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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局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局关于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5]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高教局《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加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招生制度与运行机制,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1995年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本科招生“并轨”改革范围
  1994年经省政府和国家教委批准,我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商学院等七所普通高校作为改革试点,将“公费生”、“委培生”、“自费生”的计划形式、录取分数线、录取程序、收费标准并轨。试点院校实行新的招生运行机制后,新生质量在整体上有明显提高,缩小了录取分数差距,有利于教学的组织和管理;生源数总体上没有减少,也没有新生因缴不起学费而不来上学,缴费上大学已基本上得到考生和社会的理解;录取新生工作操作简便,减少了不正之风干扰,有利于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效地缩短了招生工作周期,社会和院校反映良好。
  鉴于试点效果良好,我们意见,从1995年起,在本省的普通高校(含试点院校)本科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民族、师范等院校(专业)均实行国家全额专项奖学金制度。其他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志愿到我省50个山区县或艰苦行业的县以下基层厂、矿、场、所工作的,也实行国家专项奖学金制度。凡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安排到指定的部门或地方服务。1996年后实行专科层次的招生并轨,实现全省普通高校都按新制度运作。
  二、改革专科委托培养生、自费生的招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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