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局关于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5]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高教局《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加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招生制度与运行机制,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1995年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本科招生“并轨”改革范围
1994年经省政府和国家教委批准,我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商学院等七所普通高校作为改革试点,将“公费生”、“委培生”、“自费生”的计划形式、录取分数线、录取程序、收费标准并轨。试点院校实行新的招生运行机制后,新生质量在整体上有明显提高,缩小了录取分数差距,有利于教学的组织和管理;生源数总体上没有减少,也没有新生因缴不起学费而不来上学,缴费上大学已基本上得到考生和社会的理解;录取新生工作操作简便,减少了不正之风干扰,有利于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效地缩短了招生工作周期,社会和院校反映良好。
鉴于试点效果良好,我们意见,从1995年起,在本省的普通高校(含试点院校)本科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民族、师范等院校(专业)均实行国家全额专项奖学金制度。其他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志愿到我省50个山区县或艰苦行业的县以下基层厂、矿、场、所工作的,也实行国家专项奖学金制度。凡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安排到指定的部门或地方服务。1996年后实行专科层次的招生并轨,实现全省普通高校都按新制度运作。
二、改革专科委托培养生、自费生的招生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