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5]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一些地区和部门放松了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调控,有的违反规定坐支套取现金乱发奖金和津贴、补贴,出现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快于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工资外收入增长过猛的现象,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抓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实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制度。从现在起,我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含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管理范围,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发给职工个人的钱物、有价证券,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自行取消了《手册》的地方,应尽快恢复。《手册》统一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二、企、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工资性的现金支出只能通过该帐户支取。各企业单位支取工资,必须凭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奖金和津贴、补贴。劳动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为银行对企业现金发放的控制指标之一,银行要按《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对《手册》核定计划之外的,一律拒付。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来源的调控管理,规范工资来源渠道。各类性质的企业,都要按照“两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确定工资。经批准为股份制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也必须经过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企业根据劳动、财务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两个基数,按照“两低于”原则自行确定提取工资的比例。工资总额基数大于经济效益基数的企业,提取工资的比例应小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提取工资,经济效益下降或发生亏损时,必须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扣减应提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的企业,不得突破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计划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条件的应按照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薪字[1991]46号)规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工资挂钩条件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根据企业上缴国家税金和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情况,提出工资增长计划,经市、县(区)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三资”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工资总额增长计划,按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税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企业除按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办法提取工资总额外,不得从其他渠道再提工资和奖金。亏损企业未完成扭亏计划的不得增加工资和发放奖金。欠税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