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按规定人数抽调联防队员的单位,不再缴纳治安联防费。按规定人数未派够人员的单位,不足部分应缴纳治安联防费。各单位派调的联防队员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仍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差旅费由原派调单位报销。
八、收费的减免
1、敬老院、孤儿院、小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单位,监狱、寺庙、教堂免交治安联防费。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学(含职业中学)按规定标准交费金额的50-80%计算收取费用。3、单位人数的计算:学校不含在校学生,医院不含病员、旅店招待所不含旅客。对外营业的影剧院(含录像放映厅)按安装总座位数的20%计算人数。歌舞厅(含音乐茶座、卡拉OK厅)按核定人数的50%计算。4、集贸市场内的治安联防工作,由工商管理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所需费用统一从市场管理费中开支,不得再从集市经营者中收取治安联防费。5、对确有困难者,经上一级公安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或免交。
九、治安联防费必须专款专用,可用于:
1、联防队员的工资和有关生活补贴,夜、误餐费补助。2、联防队员在执勤中必需用品;如电筒、电池、必备的自卫器械、简易通讯工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品。3、编印学习资料和教育培训的费用。4、伤、病、残联防队员的补助。5、奖励有功人员,但奖励费不得超过治安联防费总额的5%。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坐支、截留和挪用治安联防费 。
十、治安联防费的管理
1、治安联防费由各级治安联防委员会收取,没有建立联防委员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收取。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亮证收费。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2、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治安联防费在银行的利息是治安联防费的一部分。收费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钱、帐分管(一人管帐、一人管钱)的原则。3、治安联防费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4、每年年终,联防队要向辖区内缴纳治安联防费用的单位报告经费的开支情况,公布帐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抄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