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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治安联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城镇治安联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 川价字非[1994]237号)

  一、治安联防是实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治安联防队是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的治安防范组织。
  治安联防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公民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城镇(含建制镇、工矿区)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所在辖区的治安联防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本着“十分珍惜民力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本辖区的特点、治安情况和人口密度,统筹设置治安联防队(组建一个联防队不得少于3人)。联防队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常住人口的0.5‰。治安情况复杂的地段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
  四、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经营情况,按规定选派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对选派的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对不适合作联防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提出改换的,单位要予支持,以确保队伍的质量)。一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够的,可以数个单位协商共同选派人员参加,其费用由共同选派的单位分摊。跨地区的单位,其收费由上一级公安、物价部门协调,按规定标准分摊。外来务工、经商的单位和个人,暂住一个月以上者,按实际居住时间折算。
  五、对选派联防队员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以金代劳,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治安联防费,由联防队统一招聘联防队员。各单位采取选派联防队员或缴纳治安联防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六、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结合财政专项拨款情况由当地物价、财政、公安部门共同商定,按单位应抽调联防队员人数计收,不足一人的,按规定抽调人数折算,以金代劳收费标准暂定为:1、大城市每人每月150-200元;2、中等城市、工矿区按每人每月100-180元;3、小城市、建制镇每人每月80-160元;4、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每个铺面(固定摊位)收费,大城市5-10元,中等城市(含工矿区)1-6元,小城市(含建制镇)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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