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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答: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拆迁户愿意购买,可视同先分后买的政策处理,售房款由动迁单位回收。
  9.出售公有住房时,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区、县房管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时,应向市房管局办理审批手续;系统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时,需向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1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11.房屋层次、朝向如何确定?
  答:房屋的层次确定,以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所在层次为准。房屋的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2.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利用家庭成员的储蓄、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或向亲友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13.职工购房如何申请抵押贷款?
  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各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1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上调幅度有否限制?
  答: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其上限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40元。
  1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1994年市场价如何确定?
  答:1994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49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178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068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3780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70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620元。实际售价应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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