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的问题解答
(沪房改办发[1994]第35号)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
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7.《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后,退交原租用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职工退交原公有住房10年的租金金额”的规定,是否仍可享受?
答:这次购买套配公有住房时,这一规定仍可适用。
8.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何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