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直管公房由区、县编制售房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后组织实施;系统单位自管公房由售房单位编制售房计划,经市房改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由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三)需购房者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同部位的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赁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由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赁户承担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口只承担运行费用的20%,其余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九九四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53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九九四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4.12元。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九九四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53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九九四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8.24元。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