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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二)为鼓励职工购房,1994年给予成本价5%的一次性优惠。
  (三)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1994年给予成本价5%的优惠。
  (四)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五)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六)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 公有职工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年工龄优惠率×工龄)×(1-年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1-鼓励职工买房优惠率)×(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职工住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年工龄优惠率×工龄)×(1-年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1-鼓励职工买房优惠率)×(1-已租住公房优惠率)×(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上列公式中:
  成本价—一九九四年定为902元/平方米;
  年工龄优惠率—1.2%;
  工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在出具证明时,须由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对没有设置人事劳动部门的单位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房屋竣工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鼓励职工买房优惠率—一九九四年定为5%;
  已租住公房优惠率—一九九四年定为5%;
  面积折扣—15%。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一九九四年出售公有住房(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最低限价,Ⅰ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Ⅱ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Ⅳ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元;Ⅴ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Ⅵ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
  第十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享受一次,购买一套。每个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丧偶、离婚、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个人的(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及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因特殊贡献,经产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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