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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失效]

  八、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双方可按约定的终止条件终止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十、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仍住院治疗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上述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按国家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十一、职工被司法机关判刑关押、教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职工被判刑缓刑、管制、免予起诉和免予刑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不适合企业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3.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自费考入全日制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5.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6.职工提出辞职(服务期内除外),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企业的。
  十三、企业因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成批裁减人员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对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本人裁减前一个月的实得工资给付三至六个月的补偿金。
  十四、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试用期外,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五、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企业解除老、病、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
  十六、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凭《上海市企业退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申请办理待业登记,待业期间的有关待遇按《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十八、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决定。职工退休(包括退休待遇、手续、退休费的发放等)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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