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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三、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协议选择债权文书公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市公证处出具的债务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公证债权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办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1、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借用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时,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的,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签证,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双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还款、还物协议书,并订入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未经公证的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债务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必须通知债务人征询其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意见;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和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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