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通知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十八、行政文书有给付钱款义务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裁定书,并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劳动收入。如果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可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并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银行将存款划拨给法院。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十九、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措施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后发出裁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进行清点、编号、登记、加贴封条并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附卷一份。
查封、扣押财产后,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变卖、拍卖。
二十、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适用搜查措施,搜查决定由院长签发。
二十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并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本人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二十二、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应当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被执行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土地所在地、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执行人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