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
三十八、对行政赔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行政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三)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当事人之间有无调解的意愿,有调解意愿的应研究调解方案。
三十九、评议中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由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判决的,应再次开庭审理。
四十、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和合议庭的评议结论。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均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宣判
四十一、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审判长宣读裁判结论时应当起立并示意全体人员起立。
四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事实部分应简要,适用法律要准确。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事宜并说明法院将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还应说明口头宣判内容与裁判文书不一致时,以送达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为准。
四十三、定期宣判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出庭。宣判前,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并在宣判后立即将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四十四、合议庭认为所有庭审活动业已完毕的,应由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原告×××不服×××诉被告××××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内容: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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