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
行政诉讼法第
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