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公安机关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公民既采取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被收审人对上述两项强制措施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受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两个诉讼请求可以合并管辖。但行政强制措施涉及不动产的除外。
十四、第一审程序中因变更被告必须改变管辖,原受诉人民法院应专函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裁定告知原告及变更前的被告。
十五、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诉人民法院确认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十六、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制作决定书。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写出移送请示,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诉讼参加人
十七、确权行政案件中,取得权利的一方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八、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九、限期拆迁行政案件中,拆迁人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的,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经审查不同意的,应作出不准予参加诉讼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在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十一、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性组织终止,无其他法人或组织承受其权利的,依法对该法人或组织进行清理的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组织的执法队、检查队的现场查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机关不明确的,应以组织该执法队、检查队和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十三、诉讼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或改变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以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进行调解,必须取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关于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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