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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
 上访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5〕2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现将《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制度是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原则的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抓好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总结经验,推动全省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

           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便于就地、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上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甘肃省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级上访是指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问题需要向党政机关反映时,应按照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先到当地直辖机关或单位反映,求得恰当处理。上访人如不服直辖机关或单位的处理,可持受理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如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查处理仍不服者,可持文字答复意见向再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按此程序,自下而上的逐级上访,逐级办理,不能越级进行。
  第三条 检举揭发、重要批评建议、重大紧急突发案件,均不属逐级上访范围,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由有关部门受理。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仍由司法、仲裁、复议机关按法定程序受理。
  第四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群众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并填写《意见书》。
  第五条 群众逐级上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1、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上访,自觉维护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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