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於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
(1995年2月11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
《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代表依照
《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