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裁决。
第六条 本市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当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不能满足的,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系统内招聘;未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中国职工,必须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与其招聘的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和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辞职条款;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要求续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备案。上述部门可以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