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199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管辖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三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与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 在本市管辖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宣传义务献血、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献血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