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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正)[失效]

  除经常性拨款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
  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学校主办单位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拨给职业技术教育的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统一平衡后下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联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联办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学校缴纳培养费。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当缴纳学费和杂费。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免收学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学费和杂费。学校和社会可以设置贷学金和奖学金。
  职业技术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各区、县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区、县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区、县所属的职业技术教育的计划、经费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的协调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协调和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所属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所属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在校学生的规模,提供相应的师资、经费、设备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二)任命、聘用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或者推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人选;
  (三)检查、评估教育质量;
  (四)按照规定制定、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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