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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正)[失效]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补充,应当纳入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计划。
  第十八条 对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九条 报考职业技术学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招生考试,经录取注册后,始取得学籍。除某些对考生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时,应当按照同一条件录取男女考生。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者修满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培养目标为技术工人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同时发给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属同一层次。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主办单位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应当给予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除应当服从分配的外,实行按照委托培养合同的规定就业、学校推荐就业或者学生自主择业的办法。
  除承担全部培养费用的自费生外,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退学、毕业后不服从分配或者不按照合同接受安排的,应当偿付培养费用。应当偿付的培养费用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通过学校主办单位自筹、社会资助、收取学费、发展校办产业等多种渠道筹集。
  职业技术学校兴办产业、开展技术有偿服务,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校办产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根据不同的办学体制和年度招生计划,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或者学校主办单位核拨,并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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