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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正)[失效]

第三章 校长

  第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专业,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聘任副校长或者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聘任各科教师和教学、行政干部;
  (四)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六)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七)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八)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教师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
  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当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专业理论教师还应当具有本专业的生产、业务实践能力。
  实习、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水平或者相应的业务水平。
  不具有规定学历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任务;
  (二)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考核学生学习成绩;
  (三)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办单位有计划地配备各科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充和调剂;学校可以直接向社会招聘教师,包括聘请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当事先与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协商,有关单位应当支持。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养,应当列入本市高等院校的招生计划。高等院校应当承担职业技术学校现有师资培训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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