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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5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二月五日

             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1987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月1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发展和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就业前的高等、中等、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非职业技术学校开办的属学历教育的职业班。
  技术专科学校、高级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等实施的教育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实施的教育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班实施的教育属初等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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