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法规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可以要求提请机关作进一步协商修改。

第四章 审议和通过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由提请机关主要领导人签署,并附有书面说明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文件的摘要,以及调查研究材料等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提请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以前送交。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初审或者说明。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连同草案说明和必要的参考资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作法规草案说明。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向会议作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着重审查:
  (一)是否违背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三)是否与本市其他的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四)是否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可以在一次会议审议,也可经两次以上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议方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