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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企业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投资所占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给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企业投资比例在50%以下的,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上交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管理费=经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占联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六、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取管理费前,均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乡镇企业管理费实行专户存款,专款专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设置专门帐簿,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并建立管理费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半年报和年报,按半年及全年管理费使用、管理情况上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年终,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支,要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七、乡镇企业管理费是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除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管理费和截留上交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费。
  八、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收缴工作的领导,管好、用好乡镇企业管理费。特别是县乡镇企业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支持下,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理顺管理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的关系。各地财政、物价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实施监督,共同负责,切实抓紧抓好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工作。对于乡镇企业管理费上交和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度起执行。已收取的按此标准结算,多退少补;未收取的按此标准执行。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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