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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企业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乡企计(1994)282号
 (94)浙价费联45号
 (1994)财农208号
 浙农发(1994)181号)


各市、地、县乡镇企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促进全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强化服务功能,搞好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凡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户等企业,均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农业企业不提取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管理费收取的标准,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工业企业0.4%,其中,上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0.3%提取;商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0.3%提取;其他企业按0.15%提取。提取的管理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经过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确属亏损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管理费的分成比例。乡镇企业应按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足额提取管理费,及时足额上缴。乡镇企业上交的管理费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使用。各级留用比例为:乡、县两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70%;市、地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20%;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0%。县、乡的分成比例,由县(市)物价、财政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管理费的收取方法。乡镇企业管理费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也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收。
  由省审批和国家审批的企业集团及省级重点骨干乡镇企业的管理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应上交给省乡镇企业局的部分,可以由省乡镇企业局直接收取。
  四、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管理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开支及改善工作条件;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产品技术展览,信息交流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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