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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政企分开、建立适应两线运行需要的粮食经营管理体系
  要按照自上而下、积极推进、分段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事权统一的粮食经营管理体系。省、市、县粮食局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入政府序列,但要明确职能、精简机构、分流人员、提高效率。粮食总公司作为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与粮食局脱钩,在职责、业务、人员、机构、资产上彻底分开。
  各级粮食局的主要职能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粮食的总量平衡;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掌握粮源,组织专项储备粮油的采购、保管、吞吐,履行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口粮、军需用粮及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地区部分农民的基本口粮、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体系、流通网络的规划布局,承担粮食行业的归口管理。在粮食局内设立结算中心,具体负责政策性业务的盈亏结算。
  各级粮食局领导下的城乡粮管所、粮库(储备库)、定点骨干粮店等政策性机构,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定员、定岗、定任务、定费用,切实承担起掌握粮源、吞吐调节、稳定市场、救灾等具体政策性经营业务。
  粮食总公司以及各粮油工业、饲料、贸易、运输等企业,在同级粮食局领导下,除有偿代理政策性业务外,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商业性经营的主干力量,在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明确划分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实行两条线分别运行
  粮食的政策性业务从环节上划分,主要是:
  1、收购。政府下达的定购任务和农业税征实;在定购粮以外按政府指定的价格收购的粮食;为保证当地正常供应,按政府指令,对外采购的粮食以及计划内进口的粮油。
  2、销售。城乡居民基本口粮、大中专在校学生口粮、军需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贫困地区部分农民反销粮;计划内出口粮油;为平抑粮价、救灾抛售的各级储备粮油。
  3、储运、加工。上述政策性收购、销售环节的粮油在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发生的各种业务。
  上述环节以外发生的各种粮食经营业务,属商业性经营。
  政策性业务可以采取直接经营和委托代理两种形式。各级粮食局和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及直接经营政策性业务。粮食企业代理政策性业务的,实行“四代一包干”的办法,即国家委托粮食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代理费用的标准按照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粮食局和结算中心要如实反映政策性业务的盈亏,及时与财政清算,盈利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及时、足额拨补,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财务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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