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仍实行减免税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逐步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幅度的确定与调整,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校收费要规范、公开。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
--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农村集资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到县一级。
(四)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各级商品房(微利房除外)开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一定数额的教育配套费,具体收取数额由各级政府制定。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一)加快师资培养步伐,进一步拓宽补充中小学师资的渠道。增加师范教育经费的投入,努力办好师范院校,提高培养能力,鼓励与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比例,继续招收部分具有合格学历的优秀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进入师范院校深造。根据需要举办高师预科班,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师范毕业生到山区、海岛、贫困地区任教,并给予适当优惠政策。逐步改变仅由师范院校培养教师的单一模式,形成以师范院校培养为主,多途径培养和补充教师的格局。人事、计划和教育部门每年根据自然减员、流失情况和实际可能,安排一定指标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师资,经当地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
《教师法》和其他规定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继续安排“民转公”指标,通过培养、转正和退养等方法,争取在1997年前统筹解决民办教师转正问题。
(二)加强对教师和各类学校校长的培训,进一步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在加快中小学教师学历补偿培训步伐的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以促进教师更新知识,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聘任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小教大专班、高师专升本、师范院校骨干教师研究生班等途径,逐年提高各类教师的合格学历标准,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建立一支骨干教师队伍。通过新师资的补充和在职教师的学历培训,到2000年,使全省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90%、85%以上。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八五”期间完成中小学校长第一轮岗位培训,从1996年起实行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