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进一步加强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
  建设和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德育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工会的作用,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氛围。
  四、增加教育投入
  (一)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全省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1997年达到20%以上,并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公办教师工资由县、乡两级财政负责,难以保证教师工资性收入和学校公用经费的乡(镇),其所属学校教育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基建投资计划。
  --扶持贫困地区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省制定扶贫规划,加强对贫困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的支持和帮助,省政府从1994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教育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各级政府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扶贫规划和设立专项扶助经费。同时,发动经济发达地区、机关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口扶助贫困地区的教育。
  --列入国家“211工程”的高等学校,省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专项经费。
  --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根据《纲要》要求,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的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4年开始,省教委会同省统计局对全省各市(地)、县(市、区)教育经费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加强社会监控。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教育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考核。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抓好依法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财税部门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5%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基层财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范围和比例为乡(镇)、村办工业企业(包括联营、个体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5%或者定额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农、林、牧、副、渔业等按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包括在农民负责的5%之内)。城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能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违者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责任。要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地)县教育部门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基础上,要会同财税、审计等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监督,以确保教育经费的及时到位,合理使用。
  (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