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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

  (一)生产国家、部、省优质产品的酒厂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经委(计经委、经贸委,下同)组织酒类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经委核准、盖章,省酒类管理部门颁发。
  (二)加工改制液态白酒的酒厂,由地、市、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或在《酒类产销许可证》中加注加工改制液态白酒项目。
  (三)其他酒类生产企业的《酒类产销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经委组织酒类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批准盖章,酒类管理部门颁发。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酒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酒类管理等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 《条例》七条第三款所称原料,是指可通过发酵、蒸馏等工艺生产食用酒精的淀粉质或糖类物质。
  《条例》七条第三款所称标准,是指国家食用酒精标准。
  第九条 加工改制液态白酒,由市、地、州酒类管理部门选择证照齐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检测手段完善和直接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酒厂进行。
  第十条 加工改制液态白酒,必须使用符合国家食用酒精标准的原料。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配制液态白酒。
  第十一条 加工改制液态白酒,必须经过复蒸、串香、勾兑工艺。液态白酒的理化、卫生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液态白酒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填写半年、年度《酒类产销统计表》,报当地酒类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变更名称、场所或酒类生产经营范围等,应在获准工商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颁证部分办理《酒类产销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 运输、批发和零售

  第十四条 凡向县以外地区发运净重50公斤以上国家名白酒的,销售单位应当向当地酒类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国家名白酒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凭准运证办理货运手续。没有准运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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