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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划转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划转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川办发〔1994〕120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划转问题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划转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由于分税制的实施,财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的划转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现对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3〕40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修改意见:
  三级搬迁企业财政基数的划转范围: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日起,三线搬迁企业的财政基数,由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和搬迁前一年应缴纳的地方收入组成。其具体划转办法是:
  1.上划中央两税基数。以1993年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核定1993年上划中央的两税基数加上搬迁前一年比1993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部分的30%做为划转数。
  2.地方收入。搬迁前一年应缴纳增值税的25%和应缴纳的营业税为划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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