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
审批管理和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 川府发〔1995〕4号)
为了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励精图治的优良传统,适当控制集团购买力,省政府决定对专控商品审批作适当调整。并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购买各类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8种专控商品,仍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小汽车除重庆、成都外一律上报省控办审批,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录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七种专控商品,由各市、地、州控办审批。中央驻蓉单位的控购工作由省控办管理,8种专控商品一律上报省控办审批。
二、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征收标准
购买进口小汽车,按单价的20%计征收附加费;购买省外产小汽车,按单价的15%计征收附加费;购买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及省产(含省内组装的进口车)小汽车、小轿车按5%计征收附加费。
行政单位用省内财政拨款及公、检、法、司部门,交通专业运输公司和公共汽车公司购买营运出租小汽车、大轿车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资企业购买限额内自用小汽车、大轿车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如系超限额购买或代外单位购买,加倍补交专控商品附加费。
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接收的境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控商品以及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不含工厂子弟学校)免征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社会集团缴纳专控商品附加费的资金渠道,企业随商品价值进入固定资产费用,不得计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和经费包干结余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其附加费一律不得从财政预算拨款中支付。
四、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征收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