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为维护国家的权益,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切实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地质成果是一种知识权益,应该依法受到保护。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推行地质成果的有偿使用,促进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
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勘查工作由中央投入资金,其成果面向社会服务;战略性、具重大国民经济意义的矿产普查,由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投入资金。若成果被转让使用,其投入资金应计入该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地质勘查市场中满足企事业单位需求的普查、勘探、技术服务,按“谁需要,谁投入”的原则,实行有偿占用;地质成果转让,其成果价值应经过有关部门评估确价,由成果使用者支付地质勘查的全部费用及附加值。
三、深化改革,推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一体化。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结合是转换机制、深化矿业改革的积极探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地勘单位参与开办矿山,按规定销售矿产品,发展矿产品加工业。地勘单位可依法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对勘探风险较大,采选冶技术难度大的部分矿种(如岩金、稀土、银及多金属矿种等),可实行边探边采,并且尽可能通过银行给予技改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帮助他们解决开发资金的困难。同时要鼓励采矿企业开展扩大储量的勘探,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实行勘查与开发相结合的项目,应走由小到大,滚动发展的路子。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注重投入产出,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四、新办采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地方、部门、企业各自优势,走联合办矿的路子。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谋发展。推行股份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矿业企业。对我省优势矿种,在国内外市场占有决定地位的矿产品,如稀土、锶矿、锂矿等应尽可能按勘查、采矿、矿产品及原材料加工、贸易一条龙组织生产经营,逐步形成集团化矿业公司。
五、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150、152号令和《四川省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矿产资源法规,维护地勘单位、采矿企业、个体采矿者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严禁矿权的非法转让。要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矿业秩序,禁止乱采滥挖、无证开采,制止只顾局部、眼前利益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的短期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要给予坚决打击,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