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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系统实施持证调查的通知

  第四条 持证范围:①国家统计局抽中的全国各级城调队的正式调查人员;②各省统一组建的地方城调队的调查人员、兼职调查人员需另外造册,经省级城调队审核,报城调总队审查同意后办理;③临时聘请的调查人员不发此调查证,如属于长期聘请,可发。但要说明有效期(一年二年)。
  第五条 领取调查证,由本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征得同级统计局的同意后签章,报省级城调队队长审核批准签章,各省级城调队调查人员的申请应由同级统计局主管局长审核批准。省级城调队存档备案一份,报城调总队一份办理证件。
  第六条 调查证件丢失、被盗及时报省级城调队备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同时应登报声明其调查证作废,持证人要做出书面检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产生不良影响。
  第七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在本人提出调动的同时收回调查证,由省级城调队办理注销调查证手续,同时报城调总队备案。新增人员应在办理人事手续,正式调入本队后方可办理调查证件。
  第八条 持证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坚定,工作作风正派,热爱统计工作,深入居民家庭和单位主动出示调查证,文明礼貌,谦虚待人,态度和蔼,讲求实效;进行调查工作时热情耐心,核实数据注意方式方法,了解情况要深入、实事求是;主动和调查户、调查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 调查人员必须宣传贯彻统计法,执行统计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对调查资料应注意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被调查户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被调查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十条 调查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公仆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不得接受吃请和从事与调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物品和礼品,自觉维护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保证调查证件的严肃性,发现伪造、冒用调查证件的人员和单位,报上级城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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