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
系统实施持证调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33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市场调查的管理,引导信息产业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发挥统计调查的信息、咨询、监督等作用,国家统计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城市社会经济调查系统实施“调查证”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城调系统实施持证调查的通知》(国统字[1994]28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人员一律依照《全国城调系统调查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持证调查,证件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调查证”。
二、省政府授权陕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全省“调查证”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省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要按照《
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城调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有关资料;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也要认真履行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情况的义务。
附件:国家统计局《全国城调系统调查证管理办法》
全国城调系统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布)
第一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保证统计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职权,不受侵犯,保证调查人员收取调查资料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地发挥统计调查的作用,在全国城调系统颁发、使用调查证。
第二条 调查证系调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如入户、入市场、入企事业基层单位调查收取资料等)的专用证件,不得用于和调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做和发放,委托各省级城调队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