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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29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76号)和国家五部委召开的全国稳定粮价电话会议要求,遵照国务院召开的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示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油价格基本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狠抓粮油收购,掌握充足粮源。今年,我省多数地市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秋粮减产幅度较大,给收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秋粮收购的各项工作。未受灾害和灾害较轻的地区,要在保证完成收购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多购一些粮食,多掌握一些粮源;灾害严重的地区,要在完成核减后收购任务的同时,积极收购一些其他粮食品种,以减少供需缺口。各地区行署和市、县政府及粮食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粮食收购任务和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为实现本地区粮油总量平衡、加强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打下物质基础。国有粮食企业要掌握相当于社会商品粮食总量70-80%的粮源,以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粮食市场的管理,在粮油收购期间,以县为单位未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前,除承担国家收购任务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油。对违反规定插手收购或抬价抢购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粮油经营资格,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将其所购粮油按规定的价格收缴国有粮食部门。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粮油集贸市场要保持常年开放。
  二、继续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精神,各地要对粮食批发企业按以下条件重新审核登记:一是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业务一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二是要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等;三是要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予以注销。未经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违者按无照经营查处。粮食批发企业审查和重新登记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力争年底完成。各地要通过这次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促进粮食市场的有序流通,保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区行署、市政府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三、进一步做好市场粮油供应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管理体系。要坚持办好国有粮店,继续保留原有粮食供应渠道和居民口粮档案,保持供应门点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居民随时可以买到粮油,并在发生市场粮价波动等特殊情况时,发挥保障和调节作用。要增加供应品种,丰富粮油市场,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脱销断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供应政策,严禁以次充好、卖大户、私分挪用、盘盈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要继续按批发价给大专院校学生优惠供应粮油,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军队粮油供应。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粮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粮油市场监测点(网),落实人员和责任,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随时注意掌握粮油市场动态,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问题,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要对大中城市的市场粮油实行最高限价和明码标价,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对国有粮食企业和私营工商户的粮油经营价格进行监审,严厉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各地要搞好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完善粮油集贸市场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粮油流通市场网络,为粮油产、购、销提供规范化、现代化和全方位的服务,以促进我省粮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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