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25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今年8月18日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62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发布,对于保护我国紧缺的耕地资源,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稳定农田面积,以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宣传学习《条例》,动员全社会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人口多、人均土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省的基本省情。目前,我省人均耕地不足1.5亩,高产稳定基本农田仅占总耕地面积的4%,人多地少的矛盾始终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保护耕地,不仅关系到我省农业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教育规划,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耕地的政策措施,宣传保护基本农田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惜土如金的忧患意识,自觉增强保护耕地的法制观念。
二、制定配套规章,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法律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本地区的基本农田真正保护起来。省土地管理局要尽快商省农业厅、水利厅拟订《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都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订保护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的乡规民约,依靠群众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全面贯彻《条例》,加快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