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4、保护老弱病残职工和特殊群众的基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1)对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或在同一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企业对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在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3)原企业干部转岗当工人的首次签订合同时,可以免予岗位考核。企业接收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统配人员,应当给予一至两年的适应期,暂不参加上岗考核。在适应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待其适应期满后,再参加上岗考核。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行为,可以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按照全体职工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的15%增加风险性工资补贴。
  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妥善地予以安置。可以通过开展多种经营、转业培训、内部调剂、劳务输出、停薪留职等途径予以安排,也可以根据富余人员的意愿,通过劳务市场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对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第三产业、劳动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积极的扶持和帮助。富余职工因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而到社会待业的,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工会在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保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分期分步组织实施。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和渭南、汉中地区国有企业以及中央驻陕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在1995年6月底以前应有70%以上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年底以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区域性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宝鸡市,1995年底以前要在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区,1995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应达到80%以上,1996年6月底以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96年底,全省所有在《劳动法》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时限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监督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