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陕政发[1994]69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和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企业全面进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业现有全部职工(含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凡新招、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亦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为企业职工或员工。原企业干部改称企业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辞职或调离企业。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办法和措施:
1、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的基础上,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各种工作岗位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择优竞争上岗,在企业内部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符合条件的工人,可以聘任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落聘后,也可以到生产和服务岗位工作。同时,根据所在岗位性质享受相应待遇。
2、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岗位特点、工作需要和职工志愿,与职工协商确定。签定劳动合同无论期限长短,均应规定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3、企业厂长(经理)作为法人代表,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厂长(经理)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厂长(经理)应与任命或聘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