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作用。
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以由县农资公司按照批发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自销份额中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省内生产的优质化肥,工厂自销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以内,小化肥的自销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5%以内。各生产企业都要按规定比例严格控制自销数量,违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自销的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只能销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
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基层供销社在推进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化肥等农资商品经营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即注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个人经营。同时实行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有权经营化肥等农资商品的单位凭《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经营,两者缺一不可。过去核发的《专营证》、《委托证》、《有偿转让证》全部作废,由省农资协调办公室重新印制《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农资商品委托代销证》、《农资商品有偿技术服务证》,经县级以上供销社严格审核,并由省农资协调办公室复审后发给。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加强对农资商品价格的管理
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严格监审。省内所有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均由省物价局管理。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按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幅度,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的经营差率控制。化肥的综合差率,统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10%执行。综合差率按“上小下大、让利基层”的原则划分为:优质化肥,省4%、县6%;小化肥,县级10%。化肥的零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按加权平均进货价加规定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
根据我省优质化肥资源短缺、省外进货渠道和价格不稳定、省内各地公路运距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省对优质化肥中的国产尿素实行省定统一综合零售价格,将全省划为三个片、实行分片定价。其余优质化肥(含进口化肥)及地产小化肥,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的综合零售价格。
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核定价格之外另行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