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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改变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几项措施的通知

  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省、地、县三级批发,基层供销社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地产农用硝铵,由省农资总公司、省化肥工业供销公司经营;其它优质化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经营;地产小化肥,由省化肥工业供销公司按照省计委确定的计划负责安排运输流向,由工厂直供到县。改革化肥流通体制的具体办法是:取消咸阳、渭南、宝鸡、铜川、商洛五个地区(市)农资公司批发环节,由省农资总公司一级批发直供到县;另将延安地区的南五县(黄陵、黄龙、洛川、富县、宜川)也划为省农资总公司直供县。对汉中、安康、榆林、延安(剔除南五县)四个地区农资公司,实行省、地农资公司联合一级批发并由地区农资公司代办供应到县的办法。县级农资公司实行批零兼营。
  对被取消批发环节的地、市农资公司可视同县级农资公司,由当地政府协调,划给一定供应范围,开展批零兼营业务。对于由省农资总公司委托代办化肥交货等业务的榆林、延安、安康、汉中四个地区农资公司,由省农资总公司按代办的数量付给代办费。地、市一级批发环节取消后,所有地、市农资公司都要积极开展小化肥经营和开拓其它业务,也可以到省外组织化肥资源,但必须执行当地的统一零售价格。
  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可以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县农资公司和基层社联营效果好的,继续实行联营;第二种是县农资公司委托基层社代销;第三种是对那些基层社力量较弱的地区,县农资公司可以直接到村或乡设零售点,或在用肥旺季送肥下乡,直接零售。对边远山区的个人代销点经整顿合格的,可以委托其代销,发给许可证。具体采用哪种模式,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军队系统需用和化肥、农业专项使用的化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杆氨化、水产等用肥)和烟草种植等所需化肥,由省农资公司按批发价直供,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农垦系统所需地产小化肥可与化肥厂直接订货,享受出厂价,但必须纳入省化肥工业供销公司统一衔接的计划内;所需省产优质化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直供,价格按照对县公司实行的批发价执行。上述这些地产化肥,农垦总公司只能对各国营农场实行适当收费的有偿服务,严禁向社会销售。
  西安市所需的化肥,今年继续按原渠道供应。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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