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改变化肥等主要农业
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几项措施的通知
(陕政发[1994]61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搞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从而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量平衡
搞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是改变现行流通体制,保障适时有效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级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省供销社、农业厅对省内需求总量要提早预测,结合各地、市的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和运销方案的建议;省石化局、轻工局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的分品种计划建议;省计委要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安排进口的原则,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和进口计划。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定计划,由省计委委托省级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鉴于我省优质化肥缺口较大,省内又无大化肥厂,为实现供需总量平衡,省计委、石化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的指导,协调解决好化肥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原料、煤、电、油、气供应等问题,促使生产企业开足马力,增加产量。同时,要加大对化肥生产企业改造的力度,努力提高省产优质化肥的自给能力;要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地方外汇,适当增加进口化肥;还要结合我省的土壤性状和农作物对化学元素的需求,逐步相应增加磷肥、钾肥、复合肥的比重。
二、加强省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宏观调控,建立必要的储备保障制度
由省调控的化肥总量,应占全省化肥资源总量的80%以上。省计委直接调控的化肥为:中央调拨的化肥,陕西省化肥厂、兴平化肥厂、陕西复肥厂生产的尿素、销酸铵、磷酸二铵和宝鸡氮肥厂等改产后生产的尿素,以及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
根据农资商品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和我省自然灾害多发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建立主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储备的化肥总量为10万标准吨,分品种的数量是:尿素6万吨,磷酸二铵3万吨,复合肥1万吨。储备商品所需贷款,请农业银行省分行按优惠利率给予专项安排,省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给予贴息。储备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储单位省农资总公司自行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