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的出资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名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十二、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四)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上述人员的报酬由代表国家作出资人的上级机构决定。
十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经理,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名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十五、公司经理人员不能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十六、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的报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十八、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须设一至二名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