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七、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推荐候选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候选人按下列办法产生:(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委派。(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三)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此款试行。(四)国有资产股东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承担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名。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其董事候选人由该投资机构决定。
八、公司的董事不能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九、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参与决议的董事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个人可以免除责任。
十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时董事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