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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处理意见

  三、企业改组后仍属国有独资公司和不改组为公司的企业,对原企业的历史债务,没有条件完全按上述办法处理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2年以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中属财政应补未补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分期拨补,或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办法解决。
  (二)企业亏损挂帐中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三)对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和所认定的坏帐,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在1995年底前摊入成本;处理上述坏帐形成的亏损,可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四)银行对扭亏有望、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落实了扭亏措施后,应在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资金上予以积极支持。对政策性亏损占用的银行贷款,银行不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
  (五)对承包尚未到期、债务较重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按现行所得税法规规定的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超过承包数额部分,由财政退还给企业用于归还贷款。
  (六)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社会效益较好,而企业利润率低,用税后利润还债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退还部分所得税给企业用于归还贷款。
  (七)对部分还贷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应上交的税后利润用于归还技改贷款。
  (八)企业按本意见第二条仍无法冲销的历史债务,经银行等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单独挂帐停息。待企业经过重整获利以后一并计还。
  四、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互补性强的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核准,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
  五、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达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按《破产法》依法破产。
  六、在合理解决历史债务后,要核实企业资本金,建立严格的资本金保值增值责任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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