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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处理意见
 (1995年1月24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历史债务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的历史债务要分清责任,统筹解决。对历史债务负有经营责任的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偿债能力;对因政策性因素以及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历史债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妥善解决。
  二、企业的历史债务原则上应在企业改组中予以解决。企业改组为公司、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的,对原企业的历史债务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公司改制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但应保证国有资本金数额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
  (二)改制以前发生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企业改组前补足,未能拨补的部分在企业改组时,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
  (三)由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所形成的债务,按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转为国家投资,相应转增国有资本金。
  (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可依法定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
  (五)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较好但债务较重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前所欠税款,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将其调整为国家投资,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六)在搞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通过转让企业部分资产回收资金,用以偿还部分债务。
  (七)在城市内的企业可进行易地改造,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房地产所得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经有关部门批准,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外,留给企业主要用于追加国有资本金,偿还债务。
  (八)在有条件的地区,债务较重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试行债务的转移和重组,将部分债务转移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应增加企业占有的国有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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